商评委或将重裁“潍柴”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05 06:18:15


资讯(引自人民网)

日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本报10月15日9版曾作相关报道),该案第三人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工贸)第3246065号“潍柴”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动机油、润滑油等商品被认定与潍柴控股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柴油机商品属类似商品,商评委需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潍柴控股起诉时,称其第170555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及其享有“潍柴”字号在先权等主张,。但其关于第3246065号商标与第1705556号商标构成。记者从(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467号判决书中看到,“第170555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柴油机等商品上,其中柴油机属于发动机的一种,而润滑油、发动机油在发动机的维护、保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据此,,润滑油、发动机油与柴油机在功能、用途上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并且两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亦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此前,商评委曾裁定润滑油、发动机油属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的第4类商品,与第7类中的柴油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据有关人士介绍,,不仅仅依据商品与服务分类表,还会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会造成市场的混淆误认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