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非罪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9-08-20 21:01:15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在战时制造谣言、宣扬失败情绪、扩散各种危害作战利益、蛊惑军心、扰乱军心的流言蜚语,使部队丧失作战能力的行为。那么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非罪的定义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非罪的定义
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 (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二、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战时编造、扩散各种谣言、蛊惑人心、动摇军心;
(2)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3)造谣扰乱军心的行为是发生在战时。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战时造谣扰乱军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7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加重处罚事由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战斗、战役失利的等。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非罪的定义的相关介绍,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规定在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第377条,并且犯了本罪的,,,,当然也存在着一些加重处罚的事,犹如说故意提供虚假敌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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