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 商标争议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9-08-12 08:39:15


资讯(引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6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温州市小贝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小贝尔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

  据了解,该案涉及商标系第1922482号“诺贝尔NABEL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5月6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微波炉、排气风扇等。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诺贝尔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以其第1793678号“NABEL及图”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第1922482号“诺贝尔NABEL及图”商标申请,指出其第1793678号商标已在第11类灯、电热水器、冰箱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第1922482号商标与其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杭州诺贝尔公司表示,该公司在第19类瓷质墙、地砖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300350号“NABEL及图”、第1437650号“诺贝尔”文字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1922482号“诺贝尔NABEL及图”商标的图形及文字部分与这两件商标极为相似,属恶意模仿,并请求商评委认定其第1300350号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后,商评委裁定撤销第1922482号“诺贝尔NABEL及图”商标的注册。

  该案审理时,商评委辩称,第1922482号商标的“NABEL”部分与第1793678号商标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且第1793678号商标经过艺术化处理,具有较强独创性。在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第1922482号商标除指定使用的小型取暖器外,其余所有商品与第179367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近似。

  对此,两原告坚持认为,第1922482号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一滴水的水龙头,与杭州诺贝尔公司的商标区别明显。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