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16 02:12:15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工商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犯罪,它被集中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税收制度变革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纵观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目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借国家进行税制改革时期各项制度尚未健全之机,大肆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致使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且呈居高不下之势。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数额亦愈来愈大,大要案比例增大。例如笔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以前受理一审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零,19四年受理1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税款合计1624216.06元,2000 年受理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抵扣税款合计5462962.3元;2001年上半年受理3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份,抵扣税款达 1600万元。在南方地区,此类案件涉案数额更大。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发案3千余件,税款达数百亿元。
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从80年代末开始,以偷税、骗税为主要形式的单位涉税犯罪另人瞩目。据某地1988年税务局稽查大队检查情况看,稽查查及了196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果偷税面达100%。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于是许多单位竞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干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例如,笔者办理的徐州市贾汪区某商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商店虚开增值税发票提取的“开票费”竞占其总收入的 60%以上,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竞成了其赖以生存的手段。单位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往往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办公会决定,为单位谋取不法利益。其与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同时,单位实施的犯罪往往打着为国家、为集体的幌子,以责任分散为借口,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单位大量地参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使此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大增加。
3.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类型、手段随税制变化出现较大变动的特点明显
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型上看,80年代的犯罪主要是偷税、抗税。但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出现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其中尤以骗取出口退税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税和骗税为突出。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骗取出口退税罪急剧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钻外贸体制改革的空子,与海关、税务部门的腐败分子相勾结,组成骗税团伙,采取无货交易,以少报多、以低报高、重复出口以及通过境外勾结、炒卖外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994 年实行新税制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猖撅。仅实行新税制当年,全国增值税就损失6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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