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商标之争搅动地板市场

发布时间:2021-05-15 07:27:15


(引自中华地板网

即将召开的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及标准审定会,将把等级E0级纳入到新修订的强化木地板国家标准中。而在本月上旬,一些品牌专卖店则收到莱茵阳光地板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要求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E0标志的地板。强化木地板品牌之间有关“E0”商标使用的争论此起彼伏。专家提醒消费者,“E0”商标与E0级地板无关。

  “E0”商标主要用于宣传

  上周,,据柯诺中国区营销总监杨志明介绍,柯诺木业2003年就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E0”商标,随着“无醛地板”概念的推广,“E0”商标遭到大量侵权。“我们将通过书面的公函告知涉及的相关企业,要求其迅速停止对“E0”商标的一切侵权行为。”

  杨志明说,目前国内知名地板品牌如金刚欧德、、圣罗娜等已就“E0”商标的特许使用与莱茵阳光达成合作协议。金刚欧德总经理刘帆告诉记者,金刚欧德已开始向商标注册人支付“E0”商标使用费。他表示,购买“E0”商标使用权,主要用于店面宣传。

“E0”应属于公共标识

  之后,在地板行业座谈会上,有专家对“E0”商标的使用提出异议。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曹葆霖提出,“E0”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里面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及本商品的功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性的指标和标志都不能作为商品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公共权益的标志不能随便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里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有区别性,如果是公用的标志就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既然?耙咽悄镜匕寮兹┦头畔蘖康燃兜谋曛荆?褪枪?脖晔叮?谴蠹叶加腥ㄊ褂玫亩?鳌?

  “E0”商标并非E0地板

  不论“E0”商标之争结果如何,消费者应认清的事实是:“E0”商标并非E0地板。目前,E0级地板多为企业标准,国内只有少数生产线具有生产此地板的能力,如圣象地板、宏耐地板以及柯诺森华、莱茵阳光地板所属的柯诺森华集团等。

  胶合板国家标准第一起草人、林科院木材研究所研究员曹忠荣说,E0级标准已在胶合板国标中使用,它规定甲醛释放量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0.5mg/l,E1级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1.5mg/l,E2级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5.0mg/l,此标准主要是依据日本标准设定的。日本标准分四个级别,最高的F4星我国胶合板测量甲醛释放量标准中没有采用,仅采纳了日本标准中的F3星、F2星、F1星,国标为E0、E1、E2。本报综合

E0级:E0级是目前世界上最清洁的室内空气甲醛污染限量标准。在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中,甲醛残留限量值为最高0.9mg/l,而在甲醛作为酿酒等食品工业助剂方面,其产品中限量残留值以小于0.2mg/l为安全标准。

  专家提醒:在购买E0地板时,一要看厂商是否持有E0地板的技术专利证书;二要详细了解厂商实力,看其是否具备生产E0地板的技术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