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任我游”身陷商标诉讼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30 02:44:15


资讯(引自新京报

随着GPS产业的逐渐成熟,市场逐步发展,刚刚起步的GPS产业内部却已开始频频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困扰,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中国GPS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任意游’诉‘任我游’商标侵权案还没有确定开庭时间,。”2008年10月23日,。

  自从9月份自然人张先生将著名汽车导航品牌“任我游”商标所有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合众思壮告上法庭以来,此案一直备受关注。

  鉴于GPS行业作为高科技产业,其技术性知识产权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重点。而此案的发生使我们看到,GPS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技术。

  任我游VS任意游

  近几年来,由著名球星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的“任我游”GPS导航仪广告遍布大街小巷。其产品生产者——北京合众思壮总部位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电子城,下属三大研发中心、四家子公司、16家国内分支机构,服务员工千余人。

  据北京合众思壮公司网站上介绍,该公司是中国卫星导航定位领军企业,技术涵盖GPS、GLONASS、北斗及多系统组合导航定位,销售额连续十余年居行业之首,并领跑中国卫星导航定位行业。

  而此次诉讼中的另一个“主角”——自然人张先生,则是“任意游”商标所有人,并于12月30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北京莱克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莱克威使用该商标,使用期限为两年,目前仍在使用期内。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于年4月14日取得了在通讯导航设备上使用“任意游”商标的专用权,并于次年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了北京莱克威。

  此后,北京莱克威在其生产的多种通讯导航产品上使用了“任意游”商标,并作了相应的广告宣传。但该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消费者甚至部分经销商将其生产的“任意游”GPS车载导航仪与北京合众思壮公司生产的“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混淆,影响了“任意游”GPS车载导航仪等产品的正常销售。

  通过调查,张先生发现北京合众思壮公司生产的通讯导航产品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注了“任我游”标识,且通过其网站等多种形式对“任我游”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

  他认为,北京合众思壮的“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与其“任意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北京合众思壮使用的“任我游”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任意游”在含义上没有明显差别,整体非常近似,属于近似商标。由于消费者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进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最终给“任意游”GPS产品销售带来极大的损害。

  张先生据此认为,北京合众思壮未经许可在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任我游”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合众思壮公司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关于此案详情,北京莱克威方面负责此案的张经理虽在电子邮件中表示如有时间将接受采访,但截至发稿时,仍未回复《法人》记者的采访提纲。而北京合众思壮公司则以“暂时不发表意见”为由拒绝了采访。

  是否侵权?

  “据我所知,在GPS行业中知识产权诉讼案例目前还不是很多,而且主要在电子地图的著作权纠纷上,在商标和专利上的非常少。” 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毕振文律师认为此案颇具代表意义。

  据《法人》记者了解,GPS产业是近些年刚刚发展起来的新型高科技产业,涉及诉讼案例也相对较少,号称“GPS行业第一案”的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研发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一案,也仅仅于3个月前刚刚终审。

据毕振文律师对《法人》记者介绍,北京合众思壮公司于年7月8日在第九类“计算机、导航仪器”等商品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6月6日被商标局公告,2008年6月19日,其“任我游”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至今没有获得注册。

  而自然人张先生于2003年8月15日在第九类“电话”等商品上申请了“任意游”商标,年1月14日予以公告,年4月14日获得注册,有效期为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但是2008年8月19日,“任意游”商标被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

  “商标是否侵权,要看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毕振文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主要是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外观上进行整体判断,如果上述内容能够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原告张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任我游”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任意游”在含义上没有明显差别,整体非常近似,属于近似商标。对此,毕振文律师也表示认同。

  他认为,从含义上来看,二者确实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任我游”隐喻可以按照自己想去的地方任意的行使(因为使用的产品是导航仪;任意游的确也有这样的隐喻。但是从外观上来看二者的字体存在很大差别,尤其在双方商标字体设计方面,“任我游”商标还多出了一个图形,从整体外观上差别很明显。所以毕振文律师认为这两个商标应该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不构成近似。

  “我曾专门对‘任意游’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任意游’商标核准的商品为各种各样的电话,而没有导航仪器;而‘任我游’的商品则包括导航仪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电话和导航仪器均属于0907群组(通讯导航设备,但是并不是同样的商品。”毕振文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个群组的商品是构成类似的,除非他们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等不同。“电话”和“导航仪器”具有不同等额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从而不应该构成类似商品。

  “所以我个人认为,‘任我游’应该不构成侵权。”毕振文律师表示。

  GPS行业知识产权防范

  近年来,国内GPS市场需求巨大。2007年,中国汽车产量已高达近900万辆,但是车载GPS的安装率却仅为2%左右,远远低于日本59%、欧美25%的水平,我国还处于GPS应用的初级阶段。

  随着GPS产业的逐渐成熟,市场逐步发展,刚刚起步的GPS产业内部却已开始频频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困扰。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中国GPS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任我游’和‘任意游’本质上是一场商标博弈。”毕振文律师告诉《法人》记者,此案将是一场长期的、旷日持久的商标博弈。而且除本次诉讼外,还牵扯到被告的“任我游”商标通过商标局初审进入异议公告期、“任我游”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任意游”商标被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三项内容。

  由于这些公开信息并没有明确体现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和提出撤销的申请人具体为哪一家企业或者个人,是否为上述两家企业相互提出的不得而知,但是很明显这里面有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博弈。

  毕振文律师对《法人》记者介绍,简单地说,知识产权风险至少存在三个方面:专利风险、著作权风险、商标风险。就GPS企业来说,如果侵犯他人专利成立,那所使用的技术就不能再继续使用;如果侵犯他人地图著作权成立,就不能再使用侵权的电子地图;如果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成立,那企业的商标就无法继续使用,需要重新创立品牌。任何一项侵权一旦成立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为了防范风险,企业必然要加大创新,提高技术,享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加大知识产权的获权工作,通过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获得知识产权。同时,加大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知道,GPS产业作为相对高端技术的行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显得非常重要。此诉讼案的发生也可能对整个行业带来警示意义,GPS行业该如何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维护自己的商标及技术权利,也将是今后企业运营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