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适用国际条约审理涉外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0-12-13 22:40:15
资讯(引自新华日报
盐城中院近日适用国际条约成功审结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被告盐城凯摩高公司因侵犯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意大利凯摩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消除影响。
意大利凯摩高公司是一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著名皮革片皮机制造企业。2001年7月,该企业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WTO国际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其拥有的“CAMOGA”注册商标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法律的保护。被告盐城凯摩高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CAMOGA”商标文字,注册了“www.camoga.net”和www.chinacamoga.com”两个商业域名,并通过上述域名在互联网上发布同类产品的商业信息。
2006年9月,盐城凯摩高公司又在产品宣传展会上直接将其企业名称“盐城凯摩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恶意标注为“Yancheng Camoga Machinery Co.Ltd”。此外,被告还使用“凯摩高”企业字号在中国国内相同市场上销售带有“凯摩高”标识的同类产品。原告在市场调研中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向盐城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4万元。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国际公约对其“CAMOGA”商标申请了国际注册。我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准则,原告已依法在中国国内获得“CAMOG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盐城凯摩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业域名,并通过该域名从事商品交易和宣传,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被告将其企业名称标注为“Yancheng Camoga Machinery Co.Ltd”,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该院综合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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