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亮:达娃之争中商标权问题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8-28 04:07:15
资讯(引自和讯网)
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的方面,一个是企业的方面。商标权的问题启示。
刚才特别同意刚才的彭主任的观点,在自由市场下他的企业越大,规模大。政府越不能限制他,他越希望限制他,这个地方说,,还有一个企业存在的非商业性的合理的利益,比如说地方的劳动、就业、环境、产业、品牌等各个方面都有需要,而且地方还有一个行政自由。在这个案件中,96年的时候,商标局是没有批准,根据起企业商标权第8条,在什么情况下不批?转让的商标如果产生无人误认混淆,不良影响。注意不良影响当是是不批的理由。除了经济自由以外的各种目标。
第二个方面就是商标权合同可以成立,但商标权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移转,这个商标权没有移转。国家通过立法,可以不仅是商标权,还可以在反垄断法其他的地方能够约束市场自由的规则。
第二个从企业上里讲,我们跟国外合资的时候,他有他的聪明,我们也有我们的聪明。娃哈哈集团把商标给对方了,但他控制了销售网络,这使达能没法渗透进去了。这是他跟达能斗争的本钱,实际上外资进入我国的话,不一定是为了你好,为了你的劳动就业率,他想赚钱,他也有他的意图,这个地方也能看出来。他整个的过程,96年就签了商标转让商标协议,但这么长时间没有打官司。这个企业成立了这么多年了,在壮大以后,把他收回来,他有他的考虑。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下,守约是诚信,不守约也是一种规则。这个规则你要适应。违约、双方违约也好,他是有一个历史的过程,从历史的过程看,合营合同是一个前提,大家出资,要商标出资,转让没有成功。第二步做了什么,96年到现在一直没有要求,而只是做的商标许可合同作为替代,这个地方是说你违约了,我们现在变成合同了,我们做下一步,说不上谁诚信不诚信,这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第二个方面,这个地方也是探讨,你没有用转让商标权去履行出资协议,而是用许可使用来弥补这个问题,要是按照当时合资意义也好,或者是章程也好这个地方是违约的。但这件事情,10年没有纠分,我们民法也这么多年没有行使,你的权利失效,当时为什么没有转让合同,是当时商标局没有批,不是我的过错,他不承担责任。
根据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第29条,如果不是经营者的过错,不承担责任。我没有过错,所以对方不负责任。还有一个法律上的障碍,根据中外合资,当时的合资经营的企业法第17条,如果你变更了合同,你实际上已经变更了,你当时转让未成,现在你用使用权的许可来替代。这么多年合营企业一直在使用商标,这个等于是替代。按照合资法的规定,必须有审批机关审批,我们从规范目的解释,你们要是做了重大不利的事,但这个恰恰是他们多年合作的基础,对双方对是没有害的。你要是看,对我们来讲,转化成许可专用权的使用的问题,许可的东西的话,他是有效的,但他内容上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我们还要进行控制,最后很多的条款他都是可以解释出来我从两个方面,实际上我们企业也是跟对方玩规则,处理规则。在玩守约规则,违约规则这个地方是有交战的。有交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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