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应重视从商标角度保护“非遗”

发布时间:2019-08-17 21:21:15


资讯(引自中国旅游报)

“保护、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其商标的注册保护。”曾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付出大量心血的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沈悦主任指出,近年来,很多自然人或公司等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的商业开发价值,纷纷通过商标注册等手段来进行这种商业开发。比如针对广东连南的“耍歌堂”、广西壮族的“嘹歌”、福州“三坊七巷”、山东的“蒲松龄”等文化产业和景点,都陆续出现相关行业或相同地域的公司、自然人提出的商标申请,这些都给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和某种破坏。

去年以来,仅北京知本知识产权公司就协助全国多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单位进行了商标的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保护效果。如近期在《法制日报》、“新华网”等媒体陆续登载的“水书”商标的异议保护事件,就是沈悦办理的。“水书”是少数民族之一的“水族”的古老文字,且在去年进入首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在研究保护过程中,保护组织内部的某自然人未通过水书协会这一保护组织,将“水书”名称上报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申请。水家学会在该商标公告后,对该商标进行异议,提出“水书”商标应由水家学会以及全体水族人民来享有。在当地政府等部门的支持下,他们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相关的商标注册保护。此外,还有云南大理州文化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绕山林”的异议与注册工作,处理中国四大年画“桃花坞木刻年画”的商标异议等就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典型案例。

沈悦认为,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里面蕴涵着巨大的商机。区分和保护功能,是商标最重要的功能。它作为品牌载体,主要作用体现在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国家形象,也是国家的财富,所以它不能变成个人的私权。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其他不相干的个人或单位滥用,很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良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声誉。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保护,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相关链接:,实行在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谁登记注册,谁有独家使用、维护权利。商标注册是国内唯一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保障的保护方式,其作用很明显,除了得到国家的保护,有效防止一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钻法律空子抢注商标造成相关权益的损失甚至对民间艺术瑰宝的破坏之外,还能获得对商业开发享有专有权,有合法的客体所依。注册的商标既可以独家开发,也许可其他企业合作或者以无形资产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