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照施工 工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时间:2019-08-11 01:57:15


公诉机关诉称:犯罪嫌疑人白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和彩钢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14日安排无焊工执业证的工人李某等人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的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进行料棚维修工作。2010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组织李某等人在搅拌站作业时,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李某从料棚顶棚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安排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

延伸阅读:刑法全文

  刑法频道为您整理刑法相关知识,刑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