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0-03-23 03:35:15


  核心导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也是作为重大责任事故中一些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这个短语的含义是怎么样的呢?需要具体注意哪些要件?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刑法第134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为成立要件。在理解“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含义时,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实施强令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和他人处于同一单位的人员,而不可能是主管该单位的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已经规定为了,因此,就本条中的强令者而言,只能是指和被强令的他人处于同一单位的人员。另外,要注意的是,正如普通工人身份的师傅经常命令或者要求徒弟从事某种冒险活动一样,这里的强令者,既可以是单位中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的人员,也可以是和被强令者处于相同地位的一般工人,而不一定要求是具有领导身份的人。

  第二,强令行为的内容,既包括利用职权而命令他人,也包括利用与职权无关的其他威胁来要求他人从事某种冒险行为。

  一般认为,所谓强令,表现为他人不愿听从,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服从而不得不违章作业。这种情况下,不是出于他人本人的意愿,因此,不能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只能追究指挥、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有说话态度强硬或者大声命令等外在表现,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身处生产、作业的现场。只要强令者所发出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使工人不得不违心地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就足以认定。若工人拒绝服从,就会面临扣工资、被辞退等后果,从而不得不继续生产的场合,就属这种表现。

  第三,违章冒险作业中的“章”,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

  这里的“章”,应当是前款中“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详言之,是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劳动保护规则,大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二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区域性地方法规;三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性规范、条例、章程等;四是企业、事业单位自己制定的守则、责任条例等;五是车间班组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注意事项、要求等,其中包括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规律与要求,长期为本行业所公认、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这种情况,特别在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当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上需要引起注意。因为在上述组织中,很多情况下,其内部并没有规章,只能按照一般的行业操作规范加以理解。

  第四,违章冒险作业中的“险”,应当作客观的理解。

  所谓“险”,顾名思义,就是危险。但是,在刑法学上,关于危险,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感觉上的危险,国外称之为“恐惧感”,即尽管没有非常具体的客观事实根据,但只要行为人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主观上感觉到很恐惧,就可以说具有危险;另一种理解是客观具体的危险,即行为人根据一定现象,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所感知的一定事实上的危险,其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笔者认为,违章冒险作业中的“险”应当是后者,否则,就会将客观危险主观化而难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