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得替代药品名做宣传 违规将被禁售

发布时间:2019-08-26 12:39:15


资讯(引自解放网)

注册商标,如白加黑、感康、康泰克等,从今年5月1日起,将不得再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广告宣传。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为贯彻实施5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各地药监部门应从现在起做好药品广告复审和公众警示工作,警戒药品广告中不得用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若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目前广被各界诟病的“一药多名”现象,其实也多由一些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随意使用各种各样的商标名,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和使用违规行为所导致;公众所认为的药品商品名泛滥,只是其中的部分原因,但目前也被滥用的“商标名”扩大化了。有很多同种成分的药品,使用商标名宣传后,药价会提高很多。
  据介绍,大家所熟悉的感冒药,如感康、,都只是商标名,并非他们被批准的商品名,更不是通用名;而商标名最显著被演化为药品名的,是抗生素。通常一种抗生素,有二三十个商标名。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医生开出的药方,以及患者拿药,目前都在使用商标名。
  《通知》同时强调应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撤消其广告所有批准文号;属于异地跨省发布的违法广告,由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广告样件移送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由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批准文号。所有被撤消广告批准文号的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对上述严重违法广告,,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在原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