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28 00:20:15


  罪行法定是我们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将会导致很多的人会白白受冤。那么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相关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许控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能够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能比较正确地反映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公共秩序。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其相关问题,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一般都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而且一般发晕对一寻衅滋事会有他一般的判例和参考。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寻衅滋事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