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清华”二字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17 15:11:15
资讯(引自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通讯员郭京霞)清华大学是我国的著名高等学府,“清华”亦已被注册为商标。团结出版社和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因未经“清华”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光盘、磁带等出版物中将“清华”作为名称及标识的最显著部分使用,被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
案件日前在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团结出版社、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的《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清华”,并赔偿原告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北京一中院认为,团结出版社和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清华大学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清华”字样,或作为图标的一部分,或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清华大学产生联系,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团结出版社和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对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新资讯
-
08-15 0
-
08-19 1
-
10-15 1
-
08-21 0
-
01-09 1
-
12-2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