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V赤”商标案打破“商标大锅饭”

发布时间:2019-12-03 16:12:15


资讯(引自中国工商报)

饲料可以“通吃”,商标却不能通用;权益应该维护,法律却必须遵守。随着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

深圳共鳞有限公司状告深圳明利红虫场商标侵权并索赔近100万元的案件,近日经媒体披露和网站转载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广泛反响。小小红虫究竟为何能产生如此大的震荡,“UV赤”商标是抢注还是侵权,原告被告各有说辞。本报记者先后专程赶赴广州、深圳,分别采访了原告深圳共鳞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志坚、被告明利红虫场总经理梁少明以及广东水族协会有关人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追踪。

就在记者发稿之时,共鳞公司传来最新消息:,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深圳明利红虫场的上诉。

据了解,深圳共鳞有限公司和深圳明利红虫场都生产一种在国内被叫作红虫的鱼饲料。2003年5月29日,,其原因是深圳共鳞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02年12月将“UV赤”注册为商标。,共鳞公司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也成为被告。,明利红虫场被判败诉。之后,共鳞公司又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明利红虫场告上法庭,一审明利红虫场被判败诉。明利红虫场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个注册号为3057927的“UV赤”文字商标,这个商标是深圳共鳞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2002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可广东省水族协会的加入令状况变得复杂起来。

记者在广州正在举办的全国观赏鱼展览会上见到了前来参加展会的黄志坚。对于正在审理的商标官司,黄志坚表示很无奈:“明明是自己精心培育的商标,偏偏被侵权者说成是产品通用名称。”据黄志坚介绍,赤虫本来是舶来的日文,UV赤虫名称也是共鳞公司在中国率先使用的。共鳞公司早在1994年就开始生产“UV赤”虫系列产品并出口日本。当时,不论在国内还是日本水族饲料界,都没有第二家使用与该产品近似或类似的商标来标示红虫。黄志坚告诉记者,当时水族业并没有在产品包装上使用“UV赤”来标示红虫,他才在2001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将“UV赤”注册在第31类商品上的申请。该公司当时在申请中列明“UV”无任何意义,只作分辨产品之用。

据《检察日报》报道,广东省水族协会会长杨钦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3年6月17日,他收到了十几家会员的申诉,反映他们的企业被工商部门查封,理由是共鳞公司将“UV赤”注册为商标,而杨钦泉则为这几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企业“主持公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一封公函。公函中称,“UV”一词十多年来被水族业内广泛使用、约定俗成,请商标局重新审议“UV赤”商标是否与行业整体利益相悖。

为了弄清其中缘由,记者拨通了杨钦泉的电话,原本已经同意接受采访的杨钦泉却突然推说自己“在外地出差不方便接受采访”。。采访得到的信息出乎记者意料。,竟然表示至今没有看到一封企业写给协会的侵权申请。梁炽告诉记者,杨钦泉向商标局出具公函一事,是当时黄志坚向他询问公函一事时他才得知的。梁炽还表示,“赤虫”的确是共鳞公司最早使用在产品名称上的,在国内一直叫红虫或血虫,“UV赤”虫也根本不是什么通用名称。

记者随后到深圳采访了明利红虫场总经理梁少明。他告诉记者,明利红虫场从2002年初就开始使用“UV赤”虫作为产品名称了,该公司产品也销往日本等地。而且据他所知,很多同行企业生产的这种鱼饲料都叫“UV赤”虫。梁少明承认“UV赤”虫的确是共鳞公司首先使用,但之后很多鱼粮企业都将其用做表示用紫外线杀菌过的赤虫,在行业中已经形成通用名称。他认为,既然是通用名称就不应该禁止其他企业使用。

知识产权业内专家表示,如果有证据支持“UV赤”是水族行业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那么这个商标则属于抢占了公用资源,属于注册不当。但如果这个商标的确是共鳞公司独创并最早使用的,就应坚决予以保护。合法注册商标,正确加以使用并坚决予以保护,对于这样的权利人,。

就在记者截稿时,广东方面又传来消息,杨钦泉已代表广东省水族协会对外宣布:取消共鳞公司的会员资格。其原因是,“黄志坚系香港居民,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资格参与中国内地的行业协会”。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