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7 14:38:15
作者:张荣山
9月18日,,该省特大假棉种案主犯陈某被判。
被告人陈某原系安徽省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9月,陈某与他人合伙成立该公司,2003年下半年欲代理“中棉所29F1”棉种销售事宜未果。同年8月,陈某在河南宁陵县购买“邯郸109”棉种,冒充“中棉所29F1”棉种对外销售,并将“邯郸109”棉种命名为“新中棉所29F1”棉种。去年8月,陈某以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的该批棉种因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该棉种的安徽省安庆、池州、芜湖、和县等地棉田大面积减产。经查,仅在芜湖、和县两地就给棉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两千万元。事发后,在安徽省公安厅直接指挥下,和县警方将陈某抓获,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停止经营。今年5月,和县警方又与涉案地民警密切合作,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被告人陈某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是假冒棉种,仍一意孤行,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同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了购进、加工、包装、协商使用他人商标、销售等犯罪全过程,应对以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的犯罪行为给广大棉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从重惩处。,,,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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