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6 09:05:1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帮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根据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客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必要条件。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