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5 08:57:15
食品的安全就是国民的安全,食品的健康就是国家的健康,那么是否违反了一些关于食品的罪名的时候,应该给与更大力度的处罚,更好的保障关于人们身体的健康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其量刑是如何的呢?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定罪量刑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搀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①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也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②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实施以下几种行为:
a、生产者在生产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谓非食品原料,是指从营养学的观点看,根本涌做食品原料使用的物质,例如,化肥、甲醇、石灰等。生产各种食品都离不开各种原料,包括动物性的、植物性的和化工合成的原料。这些原料应当有利于至少无害于人体健康。但是,有的生产者为了使其产品降低成本或者增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获取非法利润,故意在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例如,在食品中加入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色素,在酒水中搀入工业酒精,在食品中搀入工业染料、洗衣粉等等。为了增强色、香、味或者防腐而搀入无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犯罪。
b、销售者在其销售他人生产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c、销售者明知是已被他人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加以销售。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只要实施以上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一人实施以上两种行为的,仍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构成本罪的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而是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够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结果加以重犯的情形处罚。
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③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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