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海关规章草案无法消除不正当扣押药品的担忧
发布时间:2019-08-29 10:11:15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海关规章草案,称要解决过去一直担心的不正当扣押欧洲港口过境运输的仿制药品的问题,但它说道,新规定没有从实质上改变现有规则,而且民权组织称这还远远不够。这一欧盟规定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案件的对象。
“某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欧盟议会成员和非政府组织对扣留合法药品贸易的影响表示担忧”,欧盟委员会在情况说明书上说道。“草案提议通过澄清海关规定的程序特性,回应了这些担忧,但是没有改变或补充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定。该草案会规定更加明确的扣留和销毁程序,从而为合法贸易者增加了法律确定性。”
在2008年,合法的仿制药品获取过境欧洲时被海关当局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名扣押。这使得这场争议被提交到世界贸易组织。在2010年5月11日,印度请求与欧盟、荷兰在世界贸易组织磋商,就扣押从印度出发、途径荷兰港口或机场运往第三世界国家的仿制药品涉嫌专利侵权的理由进行讨论。
印度表示,这些扣押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欧盟、荷兰规定的各项义务不一致。该争议还在进行并仍在磋商阶段。
巴西按照同样的方法,在2010年5月12日要求与欧盟和荷兰进行磋商。
在截稿止,印度和巴西官方还没有发表评论。
在去年12月份,欧盟委员会表示它已与印度就这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件达成协议,承诺将改善其内部法律。印度官员则采取“观望”的态度。
据欧盟委员会称,这部拟定的新规定将取代2003年第1383号规定,通过提供澄清并增加法律确定性,解决印度、巴西的顾虑。
拟定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有关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规定》作为欧洲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在5月24日被公布。
2008年9月份做出了审查2003年第1383号规定的决议,据欧盟委员会这份草案称。为了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充分的机会促进这项审查,所以开展了公众磋商活动。
该草案提议目前已送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以征求意见。根据程序,如果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同意这一文本,那么将会采用这部法案。
民权社会依然关注此事
在5月份,消费者团体Public Citizen在写给欧盟委员会的信函中提到,拟定提议牵涉到“若干重要利益”,但它仍然关注该规定的范围。
该机构提到,尤其是该规定范围的界定应该平等适用于出口或进口到欧洲市场的商品以及途径欧洲市场的商品。适用于途径欧洲市场商品的规定应该仅限于大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版权盗版。
“欧盟成员国享有的商业权利不应该妨碍运往非欧盟市场的合法商品的自由流通”,这封信说道。
Public Citizen组织的知识产权律师Peter Maybarduk向《知识产权观察》说道:“拟定的修订显然还会允许扣押途径欧盟的仿制药,这让人很反感。”
他表示,拟定建议“也包含了一些来之不易的保护程序,这应该有助于限制权利滥用,并可以减轻该规定对竞争造成的潜在不良影响”。
不过,Maybarduk补充道,“欧盟委员会没有纠正该规定中最基本的缺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刑事犯罪范围限定于大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版权盗版,欧委会应该重新回到草拟环节并限定该规定明显过宽的刑事犯罪范围,同时还要明确将仿制药排除在其范围之内。”
据波士顿东北大学教授兼全球健康获取项目的政策分析师Brook Baker称,拟定规定没有恰当解决合法仿制药被错误拦截的问题。
据Baker称,在该拟定规定中,欧盟成员国各自的法律将继续适用于所关注的侵权产品。如果一国虚构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之后过境药品仍会裁定为侵权行为而遭到扣押,甚至销毁。即使这批仿制药在制造国被合法制造并且以合法用途运送到进口国”,他在《知识生态国际》的知识产权健康的邮件群中说道。(编译自知识产权观察)
“某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欧盟议会成员和非政府组织对扣留合法药品贸易的影响表示担忧”,欧盟委员会在情况说明书上说道。“草案提议通过澄清海关规定的程序特性,回应了这些担忧,但是没有改变或补充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定。该草案会规定更加明确的扣留和销毁程序,从而为合法贸易者增加了法律确定性。”
在2008年,合法的仿制药品获取过境欧洲时被海关当局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名扣押。这使得这场争议被提交到世界贸易组织。在2010年5月11日,印度请求与欧盟、荷兰在世界贸易组织磋商,就扣押从印度出发、途径荷兰港口或机场运往第三世界国家的仿制药品涉嫌专利侵权的理由进行讨论。
印度表示,这些扣押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欧盟、荷兰规定的各项义务不一致。该争议还在进行并仍在磋商阶段。
巴西按照同样的方法,在2010年5月12日要求与欧盟和荷兰进行磋商。
在截稿止,印度和巴西官方还没有发表评论。
在去年12月份,欧盟委员会表示它已与印度就这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件达成协议,承诺将改善其内部法律。印度官员则采取“观望”的态度。
据欧盟委员会称,这部拟定的新规定将取代2003年第1383号规定,通过提供澄清并增加法律确定性,解决印度、巴西的顾虑。
拟定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有关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规定》作为欧洲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在5月24日被公布。
2008年9月份做出了审查2003年第1383号规定的决议,据欧盟委员会这份草案称。为了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充分的机会促进这项审查,所以开展了公众磋商活动。
该草案提议目前已送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以征求意见。根据程序,如果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同意这一文本,那么将会采用这部法案。
民权社会依然关注此事
在5月份,消费者团体Public Citizen在写给欧盟委员会的信函中提到,拟定提议牵涉到“若干重要利益”,但它仍然关注该规定的范围。
该机构提到,尤其是该规定范围的界定应该平等适用于出口或进口到欧洲市场的商品以及途径欧洲市场的商品。适用于途径欧洲市场商品的规定应该仅限于大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版权盗版。
“欧盟成员国享有的商业权利不应该妨碍运往非欧盟市场的合法商品的自由流通”,这封信说道。
Public Citizen组织的知识产权律师Peter Maybarduk向《知识产权观察》说道:“拟定的修订显然还会允许扣押途径欧盟的仿制药,这让人很反感。”
他表示,拟定建议“也包含了一些来之不易的保护程序,这应该有助于限制权利滥用,并可以减轻该规定对竞争造成的潜在不良影响”。
不过,Maybarduk补充道,“欧盟委员会没有纠正该规定中最基本的缺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刑事犯罪范围限定于大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版权盗版,欧委会应该重新回到草拟环节并限定该规定明显过宽的刑事犯罪范围,同时还要明确将仿制药排除在其范围之内。”
据波士顿东北大学教授兼全球健康获取项目的政策分析师Brook Baker称,拟定规定没有恰当解决合法仿制药被错误拦截的问题。
据Baker称,在该拟定规定中,欧盟成员国各自的法律将继续适用于所关注的侵权产品。如果一国虚构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之后过境药品仍会裁定为侵权行为而遭到扣押,甚至销毁。即使这批仿制药在制造国被合法制造并且以合法用途运送到进口国”,他在《知识生态国际》的知识产权健康的邮件群中说道。(编译自知识产权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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