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日立Travel star移动硬盘侵我商标第一案始末

发布时间:2020-09-20 10:53:15


  日前,沈阳、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深圳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阳光科技经营部两家企业所经销的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做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所扣押日立硬盘、罚款10万元和1万元的处罚决定。

  几乎与此同时,多个城市的工商部门已经着手针对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进行立案调查。日立涉嫌侵犯中国企业“旅之星”商标的事件逐渐浮出水面。

  正当日立为其商标侵权案焦头烂额时,11月8日,,判决书中再次提到了日本电子企业日立公司(Hitachi)的香港子公司。

  日立再次引来一片指责。

  日立涉嫌商标侵权?!

,案件为2006年5月22日立案调查,至8月15日侵权事实已基本清晰。“Travel ,在第09类商品上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82252号。2004年9月7日,问会兰将此商标转让给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该公司获得了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案件当事人所销售的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的标识,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标识在字样和拼写上完全一致,在视觉上突出了“Travel star”标志。虽然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上没有被侵权人的“Travel star”商标中的“☆”图形,但以相关公众而非专业领域人员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商标所有人问会兰的“Travel star+☆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误导公众,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该日立‘Travel star’系列移动硬盘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做出没收扣押128台日立“Travelstar”系列移动硬盘、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中小型科企需重视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日益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拉动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吸纳就业、技术创新、增强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由于现今正处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所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尤为受到关注。公司法(修订)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据此,意味着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立法导向说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与价值性。

  尽管企业深知要重视知识产权,但事实上在公司进行运营的时候往往并非如此。大型企业由于资本雄厚,运作时间长,经验丰富,十分重视知识产权。而中小企业迫于生存压力,特别是创业初期,没有资金积累,经常无暇顾及知识产权,甚至有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自己研发产品的知识产权拱手相让。日益强大的中国十分期待着会出现中国的“微软”,任何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可以这么说中小企业如果不重视知识产权则永远只能是中小企业。

  以软件企业为例:中小型软件企业经营方式一般是代理销售国外大公司的软件产品或是接受委托开发。

  短评
 
  两点启示

  日立涉嫌商标侵权事件不论如何终结,都将会给人们带来如下启示:一方面,如果强大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涉嫌商标侵权得到确认,并受到相应惩处,无疑会对在华大力拓展业务的其他国际企业具有标杆和警示意义。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已日益健全和完善的今天,部分国际企业必须尊重中国法律,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自信的、博大的、开放的现代中国,欢迎任何追求合法盈利的四海企业。那种仅仅依靠雄厚实力,钻中国法律等方面的漏洞,甚至藐视中国法律,不尊重尚处弱势的中国知识产权的“非礼逐利”时代已日渐远去!

  另一方面,不管这个事件最终以何种方式收场,对于那些为“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跨越”而努力搏杀的一大批民族企业都具有很强的激励意义。我们的企业,尤其是从事IT、数码、家电、通信等前导高端行业的民族企业,不必被欧、美、日的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所谓“先进”和“实力”吓倒,更不应主动放弃应战,甘心于在“中国制造”的“现代小农意识”里沉迷。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首先要“大声说话”,保护好自己在行业内的正当话语权和正面形象,然后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如此,方能彻底改善中国企业在前导高端行业的生态环境,彻底完成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实质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