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登封一农民租厂房生产万斤伪劣烟丝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8-31 12:47:15
为了牟取私利,一农民竟然租用厂房生产伪劣烟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单处罚金3000元。
,2006年12月15日至22日,该市农民何xx为了牟取暴利,与刘xx(已判刑)、罗xx(另案处理)预谋后,在登封市卢店镇租用一农修厂厂房,组织郝伟峰、甄新举、闫建召、甄国营(四人均已判刑)等人,非法生产伪劣烟丝6000公斤,并销售4000公斤。而农修厂负责人张涛明知何xx在伙同他人生产伪劣烟丝,而仍然将农修厂的房子租给何xx等人使用。
,被告人何xx生产、销售伪劣烟丝,被告人张涛明知而仍为其提供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鉴于张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名词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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