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西欧状告上海两公司侵权 索赔70万
发布时间:2019-08-08 17:04:15
昨天,日本卡西欧株式会社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博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绿奔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人民币70余万元。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择日进行。
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第一被告上海博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配件和电动自行车,在对外宣传上使用“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且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的“卡西欧”三个字及相应的汉语拼音“KAXIOU”。
此举极易使公众对标注有“卡西欧”及“KAXIOU”商标的电动车的生产来源产生误解,而造成卡西欧公司巨大损失,因此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第二被告上海绿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亦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称,卡西欧并不能证明其注册商标“卡西欧”为驰名商标,博海公司在使用该商标用于不同类产品的制造时的判断产生误差;博海公司在商标注册后并未正式投入生产,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
第二被告代理人称,公司在与博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正式合作前已经询问过博海公司有关商标的问题,而博海公司声称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两被告公司均认为赔偿费用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第一被告上海博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配件和电动自行车,在对外宣传上使用“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且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的“卡西欧”三个字及相应的汉语拼音“KAXIOU”。
此举极易使公众对标注有“卡西欧”及“KAXIOU”商标的电动车的生产来源产生误解,而造成卡西欧公司巨大损失,因此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第二被告上海绿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亦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称,卡西欧并不能证明其注册商标“卡西欧”为驰名商标,博海公司在使用该商标用于不同类产品的制造时的判断产生误差;博海公司在商标注册后并未正式投入生产,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
第二被告代理人称,公司在与博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正式合作前已经询问过博海公司有关商标的问题,而博海公司声称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两被告公司均认为赔偿费用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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