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告宣传费为回报来吸储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19-08-31 06:48:15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龙驹乳业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本案于2005年10月28日被逮捕。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0年4月,被告人章某某为筹集更多资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被告人章某某在实际出资19万元人民币情况下,要求交通银行开出三张现金缴款单,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章某某将5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交到新余市金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999年,被告人章某某与福建“益生源”生物工程连锁有限公司做益生藻产品,运作方式:以每份报单300元,60天还本利650元,并送一份益生藻产品。后由于福建“益生源”生物工程连锁有限公司亏本倒闭,被告人章某某亦停止了做益生藻产品。2000年初,被告人章某某自称仿照原福建“益生源” 生物工程连锁有限公司的模式,开始运作珠海“天年”公司的“天年”产品和宜春“井竹”公司的“井竹”产品,以每份报单300元,60天返还330元至340元不等,并送一份“天年”产品或“井竹”产品。
2001年1月,被告人章某某亏损越来越大,无法运作,被告人章某某将客户的手上的借据、收据收回,改为股东卡,按月息1%支付。被告人章某某共发放股东卡170张,存款达到4922593元。2001年11月,被告人章某某无法继续运作,停止了对股东付息。
3、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被告人章某某以运作“天年”、“井竹”产品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天年福桂有限责任公司财会人员在每个周期过后,将有关的宣传发放推广单、收款收据、借据等会计凭证全部交给被告人章某某,被告人章某某收到这些凭证后,在新余市政府宿舍二大院的垃圾箱附近全部烧毁,所烧毁的资料涉案金额为4922593元。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存入人民币300元,二个月后便返还人民币330元到340元,并送一份“天年”或“井竹”产品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回报远远高于银行利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章某某成立的新余市天年福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不应定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故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6年9月6日以(2006)余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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