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者”乘神舟飞船 船票花了1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27 01:31:15
原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火箭研究院)
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数码公司)
案由:商标侵权
涉案商标:CZ-2F运载火箭图形商标
:
审理结果: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
,华旗数码公司被火箭研究院起诉涉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12月17日上午,,并赔偿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
火箭研究院诉称,CZ-2F运载火箭曾成功地将我国宇航员杨利伟送入太空,并发射了4艘神舟无人飞船和“神舟五号”、“神舟六号”及“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其注册了CZ-2F运载火箭图形商标。
华旗数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且将该商标置于广告画面显著位置。火箭技术研究院认为华旗数码公司利用该图形商标及知名度吸引公众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知名度,侵犯了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华旗数码公司辩称,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运载火箭研究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告中使用神舟飞船发射图片主观上是善意的,只是向公众传达公司向神舟飞船提供产品的事实,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同时不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华旗数码公司广告中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以发射实景形式出现既非商标性使用,亦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故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华旗数码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
其次,华旗数码公司为了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在广告中突出运载火箭研究院代表性产品CZ-2F运载火箭形象,并与“航天品质”用语配合使用,宣传自身产品的行为,属于故意直接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经营成果,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其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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