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王”商标之争汕头成最后赢家
发布时间:2019-08-14 05:20:15
轰动全国、前后历时达五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于9月18日终于决出了最终胜负。: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汕头康王”)胜诉。
有专家称这一终审判决,不仅为“汕头康王”最终洗清了不白之冤,更曝出一个惊人真相,云南滇虹公司一直使用的日化三类“康王”商标早在四年前就己被国家商标局依法撤销,“汕头康王”是国内日化三类“康王”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判决书中称,1995年4月7日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简称康丽雅公司)经核准取得“康王”商标 (下称复审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康丽雅公司”自1998年起就未办理工商年检,并于2001年6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注:该注册商标从未使用过)。
2003年5月15日,康丽雅公司与云南滇虹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复审商标转让给后者。 2003年9月8日商标局核准了复审商标的转让。
2002年10月18日,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汕头康王公司前身)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撤200200727号《关于撤销第738354号“康王”商标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予撤销。
云南滇虹公司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于2004年1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第2432号决定,认定复审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据此,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并于200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
二、。
判决书指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于汕头康王公司是2002年10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予撤销的申请,因此,商标局和商评委要商标权人提供复审商标在2002年10月18日之前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在此之后是否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因此,云南滇虹公司提上述证据材料不管能否证明其自 2004年以后真实而连续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均因其所要证明的使用期不在商标法规定的三年期限内而不能采纳。”
“由于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7日之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也无法证明滇虹公司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作为。”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关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昆明滇虹公司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应当认定云南滇虹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云南滇虹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现有理由缺乏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长达五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暂划上句号。另据云南滇虹公司消息,该公司将于近日组织相关研讨会,并阐述其看法。
相关阅读:
● 汕头康王与滇虹康王谁侵权 驰名商标同室操戈为哪般
纷扰了3年的“康王”商标之争近日有了新进展。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在经历了5个月前被司法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大喜之后,如今风云突变又面临新的烦恼。
日前,:判定云南滇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滇虹)胜诉,滇虹持有的“康王”商标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汕头康王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的洗发液(露)产品,销毁相应的宣传资料,并赔偿云南滇虹50万元。
据了解,围绕着“康王”商标的纠葛由来已久,其纠纷的缘由是汕头康王和云南滇虹都生产洗发水,商标又同是“康王”,在市场中狭路相逢,互不相让,于是不可避免的动起了干戈。 ....
● 康王商标大战真假迷雾(以案说法)
自2001年7月以来,通过案件审理认定的驰名商标高达200余件。而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来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似已成为一种趋势。
6月5日,应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下称“滇虹药业”)申请,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诉讼纠纷首次进入再审。
广东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曾在原审中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Kanwan”、“康王KANGWANG”,因被拥有“康王”商标的滇虹药业认为原案是为“骗取”驰名商标而涉嫌制造的“假案”,面临可能被撤销的命运。 ....
●
7月2日,本刊刊登的《康王商标大战:司法“认驰”遭遇“假案”陷阱》一文,报道了我国首次进入再审程序的一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下称司法“认驰”)案件,也披露了司法“认驰”在实践中所遭遇的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热衷于借助诉讼寻求“认驰”,甚至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来获取驰名商标等。这种趋势使得“驰名商标”这样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在现实生活中被扭曲与异化。 ....
有专家称这一终审判决,不仅为“汕头康王”最终洗清了不白之冤,更曝出一个惊人真相,云南滇虹公司一直使用的日化三类“康王”商标早在四年前就己被国家商标局依法撤销,“汕头康王”是国内日化三类“康王”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判决书中称,1995年4月7日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简称康丽雅公司)经核准取得“康王”商标 (下称复审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康丽雅公司”自1998年起就未办理工商年检,并于2001年6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注:该注册商标从未使用过)。
2003年5月15日,康丽雅公司与云南滇虹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复审商标转让给后者。 2003年9月8日商标局核准了复审商标的转让。
2002年10月18日,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汕头康王公司前身)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撤200200727号《关于撤销第738354号“康王”商标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予撤销。
云南滇虹公司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于2004年1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第2432号决定,认定复审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据此,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并于200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
二、。
判决书指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于汕头康王公司是2002年10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予撤销的申请,因此,商标局和商评委要商标权人提供复审商标在2002年10月18日之前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在此之后是否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因此,云南滇虹公司提上述证据材料不管能否证明其自 2004年以后真实而连续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均因其所要证明的使用期不在商标法规定的三年期限内而不能采纳。”
“由于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7日之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也无法证明滇虹公司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作为。”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关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昆明滇虹公司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应当认定云南滇虹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云南滇虹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现有理由缺乏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长达五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暂划上句号。另据云南滇虹公司消息,该公司将于近日组织相关研讨会,并阐述其看法。
相关阅读:
● 汕头康王与滇虹康王谁侵权 驰名商标同室操戈为哪般
纷扰了3年的“康王”商标之争近日有了新进展。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在经历了5个月前被司法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大喜之后,如今风云突变又面临新的烦恼。
日前,:判定云南滇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滇虹)胜诉,滇虹持有的“康王”商标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汕头康王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的洗发液(露)产品,销毁相应的宣传资料,并赔偿云南滇虹50万元。
据了解,围绕着“康王”商标的纠葛由来已久,其纠纷的缘由是汕头康王和云南滇虹都生产洗发水,商标又同是“康王”,在市场中狭路相逢,互不相让,于是不可避免的动起了干戈。 ....
● 康王商标大战真假迷雾(以案说法)
自2001年7月以来,通过案件审理认定的驰名商标高达200余件。而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来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似已成为一种趋势。
6月5日,应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下称“滇虹药业”)申请,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诉讼纠纷首次进入再审。
广东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曾在原审中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Kanwan”、“康王KANGWANG”,因被拥有“康王”商标的滇虹药业认为原案是为“骗取”驰名商标而涉嫌制造的“假案”,面临可能被撤销的命运。 ....
●
7月2日,本刊刊登的《康王商标大战:司法“认驰”遭遇“假案”陷阱》一文,报道了我国首次进入再审程序的一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下称司法“认驰”)案件,也披露了司法“认驰”在实践中所遭遇的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热衷于借助诉讼寻求“认驰”,甚至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来获取驰名商标等。这种趋势使得“驰名商标”这样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在现实生活中被扭曲与异化。 ....
最新资讯
-
08-18 2
-
08-19 1
-
08-19 1
-
08-08 1
-
08-11 2
-
03-0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