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酒晚舞”商标应归谁?

发布时间:2019-08-28 11:50:15


“朝酒晚舞”作为一家酒吧的名称,巧妙地从“朝九晚五”中衍生出来,而且和酒吧的服务极其相配,给人很深印象。如今,”朝酒晚舞”到底该归谁却成了问题,“朝酒晚舞”的注册商标,认为酒吧侵犯其商标权。近日,。

2006年3月,赵女士申请注册商标“朝酒晚舞”,。核定适用范围包括:餐馆、快餐馆、酒吧等。有效日期自 2009年10月至2019年10月。赵女士说,位于前海北沿3号的“朝酒晚舞”酒吧未经其允许,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及酒水单、名片上使用“朝酒晚舞” 标识,侵犯了她的商标专用权。赵女士要求酒吧所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登报声明。

朝酒晚舞酒吧所属公司是北京朝九晚五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酒吧招牌与企业名称的不同,餐饮公司解释说,公司以“朝酒晚舞”作为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时,,公司只好启用拼音相同的备用字号“朝九晚五”注册企业名称。自2005年6月起,公司一直使用“朝酒晚舞”经营酒吧,也打响了名号,公司在赵女士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标识,具有在先使用权。

酒吧是否拥有在先使用权是此案的争议焦点。赵女士一方认为,“朝酒晚舞”商标不是酒吧所属餐饮企业的名称字号,该公司也无法证明在她申请商标前就使用该商标,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不享有在先权。对此,调查取证,并以赵女士在取得商标后一段时间都没有进行使用,也没有阻拦该酒吧使用为由,认为对方是恶意抢注商标。

由于餐饮公司不同意调解,,此案未能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