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新茶流”流落不偶
发布时间:2019-08-13 07:02:15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新茶流”商标,被商标局以“‘新茶流’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原料、质量特点,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用于非‘茶叶’制品上则容易造成误认”为理由驳回不服,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新茶流”作为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本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可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茶流”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用作指定使用的“咖啡、可可、非医用营养液、糕点”等非茶类的饮用品及食品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因此,“新茶流”用作指定使用商品的商标,不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决定,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新茶流”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新茶流”作为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本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可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茶流”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用作指定使用的“咖啡、可可、非医用营养液、糕点”等非茶类的饮用品及食品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因此,“新茶流”用作指定使用商品的商标,不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决定,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新茶流”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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