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新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的问答

发布时间:2019-08-09 19:03:15


  核心内容:最新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条例也于5月1日与商标法同步实施。对此,。

  问:条例的修订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答:2013年8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商标法顺利实施,需要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对条例进行修订。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问:条例规定不计入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的情形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商标法新增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相关商标案件的期限。为了既确保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又保证当事人在审查、审理程序中有效地完成举证、答辩、补正等工作,有必要规定商标文件公告送达、当事人补充证据、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更换当事人后重新答辩、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等情形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审理期限的时间。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商标申请分割制度?

  答: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所谓“一表多类”申请。与此相配套,条例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商标局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予以公告。这样,可以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问:条例为何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一章?

  答:商标法修改前,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规则是由工商总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规定的。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为此,条例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修改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加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并就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起算点、续展、转让、删减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等与国内注册商标做法不同的方面专门规定了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