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案再审,被告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08 14:46:15


  30日,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江苏广电及珍爱网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金阿欢2009年2月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获得该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2010年1月江苏广电《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

  2014年9月,,江苏广电《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改判江苏广电和珍爱网立即停止侵害“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

  江苏广电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广东省高院审查后认为,江苏广电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但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消遣,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这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

  广东高院同时认为,要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低,而被诉节目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标题:商标权纠纷案:江苏广电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