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1-05-23 23:27:15
对于罪犯,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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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f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法律|教育|网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如果不存在,。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四)科技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科技人员受贿案件,是指科技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1989年11月6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在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1994年6月17日)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科技人员受贿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技术活动的性质来认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正确认定科技人员受贿行为的类型。
3、正确认定科技人员的受贿行为,是否是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下完成的。
4、对既有行政职务上又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如果根本没有或无能力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却在履行行政职务时,以提供技术劳务为名,索取对方财物或收取对方财物为其谋利的,。
5、正确认定业余兼职的含义及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中收取报酬与受贿犯罪的界限。
(五)律师从业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7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
但是,《律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立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本法第163条也进一步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下列律师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收受、索取的财物价值或使用价值达到5千元,或者未达到5千元,: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工作人员;
(2)上述律师事务所委派到其他单位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律师;
(3)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律顾问的律师;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律师。
除上述律师从业人员之外的执业律师,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如违犯其他法律规定,依相关规定处罚。
(六)有价证券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有价证券受贿案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有价证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因此,作为财物表现形式的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所表现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提单、仓单等。
(七)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股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股票受贿案件,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加以解决。其一,是股票能否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玫受股票的,能否认定为受贿性质;其二,是如果股票可以成为贿第赂的内容,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其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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