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主要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0 15:08:15


  核心内容:嫖宿幼女罪是否能够被废除?其和强奸罪之间到底存在着怎么样的联系,二者之间是谁才是法律的维护着,哪个罪才能更好的保障了我们的幼女呢?尽管二者之间存在着共同,但是这个区别下文小编与您一起分析。

  一、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

  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

  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

  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

  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