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票据支付合同货款骗取财物行为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27 01:19:15
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关系看,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法条竞合,只能按一罪定罪处罚。如果两罪之间是包容关系,一般来说,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如果两罪之间是交叉关系,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从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来看,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当两罪交叉竞合时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案由:票据诈骗
一审案号:(2002)东刑初字第474号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曹峰、钱瑞燕、史俊旺(均在逃)共谋后,于2001年4月下旬,在北京市东城区黄寺总政大院内,谎称自己是北京天虹博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博宇公司)“张总”,与北京鑫同创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鑫同创公司)签订虚假的空调器购货合同,并使用天虹博宇公司的空头支票支付货款,骗取鑫同创公司海信KFR-3301GW型空调30台、海信KFR-5001LW/D型空调5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156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曹峰等人于2001年4月28日,在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谎称自己是北京天虹博宇贸易公司“张杰”,与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使用天虹博宇公司的空头支票支付货款,骗取临沂公司“伟力”牌ZL40C装载机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243000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于2001年8月2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66号,谎称自己是北京天虹博宇贸易有限公司副总“刘杰”,与北京排山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排山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使用申请人为天虹博宇公司,签发人为工商银行万寿路支行,收款人为排山公司的假银行汇票,骗取排山公司“山工”牌ZL30F装载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00元。排山公司发货后将该货款汇票在银行办理结算,发现系伪造的汇票。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538600元。
二、控辩意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存在,自己在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书上需方栏内签字时并不知道是行骗,其他的事实均与自己无关,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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