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公司三名骨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受审

发布时间:2019-08-28 21:10:15


新华网沈阳6月22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一科技公司的一名技术骨干跳槽时连技术资料一并带走,并与一名高管、另一名技术骨干及他人合资成立公司,利用窃取来的技术搞研发从事生产,使原科技公司遭受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这3人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1日,商业秘密案。

今年33岁的何红旭大学毕业后,任职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研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科仪公司),负责技术研发工作,后跳槽。蔡云良也负责该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陈忠政则是沈科仪公司原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这3人一同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5年初,苏东岭与沈科仪公司原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陈忠政、负责技术研发的何红旭、蔡云良共同密谋,欲成立一个与沈科仪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和专有技术从事生产牟利。2005年7月,4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沈阳博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苏东岭因此也被列为被告。

博远公司成立后,先后与北京科技大学、宁波大学、东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等单位签订设计、生产了单室磁控溅射设备、高真空单辊旋淬系统等,金额达300余万元的合同,利用秘密复制出的沈科仪公司技术图纸、资料,以及掌握的技术进行生产经营,使该公司获取巨额利润,给沈科仪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9万元。

在庭审中,4名被告人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苏东岭称自己“不应该成为第一被告人”。作为沈科仪公司的高管,陈忠政则辩称,自己确实向博远公司介绍了沈科仪公司的客户,但这些客户即使不与博远公司签合同也不一定与沈科仪公司合作,沈科仪公司在管理上并没有任何保密措施。而何红旭则坦白,原公司没有保密措施,电脑没有设置任何密码,博远公司所生产产品的技术图纸、资料是由自己从沈科仪公司跳槽时用硬盘拷贝所得。

根据法律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