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公布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案件
发布时间:2020-02-25 00:40:15
【案例一】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安徽省家家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拥有《宝莲灯》(下)和《阿凡提》(1-6)系列美术动画的著作权。其从安徽省家家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三盒VCD光盘,其中包括《宝莲灯》(下)和《阿凡提》(1-6)系列美术动画片。:安徽省家家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光盘、赔礼道歉、赔偿55000元。
,安徽省家家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美术动画的VCD制品,既不能证明其销售复制品的合法来源,也不能证明复制品的出版者和制作者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因此,该销售行为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美术动画作品的发行权,应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据此判决:安徽省家家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宝莲灯》(下)和《阿凡提》(1-6)系列美术动画音像作品;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000元和合理支出人民币5926元。
【案例二】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诉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第一铅笔公司)系“中华”、“长城”牌商标注册人。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简称金元达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人第一铅笔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住所地生产“中华”牌6151-HB型和“长城”牌3544-HB型铅笔共计101000支,涉及金额9075元。上述铅笔尚未销售,即于
,金元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与第一铅笔公司所享有的“中华”和“长城”牌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第一铅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销售前即受到查处,且也未发现其它商标侵权事实,因此,尚不能当然地推定第一铅笔公司的商誉受到了侵害,亦不存在精神损失问题。据此判决:金元达公司赔偿第一铅笔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案例三】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申奥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方圆电器有限公司等十三被告商标侵权纠纷案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肥荣事达公司)的“荣事达”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深圳荣事达公司在宁波申奥公司、宁波方圆公司处生产双桶洗衣机和全自动洗衣机,标注上“深圳荣事达公司”字样。其他各被告均系上述侵权产品的部分地区批发零售商。合肥荣事达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荣事达”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深圳荣事达公司故意注册“荣事达”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组织宁波申奥公司、宁波方圆公司生产假冒的“荣事达”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联络其它十被告销售侵权产品。据此判决,深圳荣事达公司等十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荣事达”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深圳荣事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冠有“荣事达”字样的企业名称;深圳荣事达公司等十三被告赔偿合肥荣事达公司经济损失合计50万元。
【案例四】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大圣公司)享有刀郎个人专辑《刀郎:喀什噶尔胡杨》的专有使用权及复制、生产和发行经销权。大圣公司从合肥好又多超市公司长江路店(简称好又多店)购一盘“刀郎3VCD”音像制品,该碟片显示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字样,复制单位为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简称永宝公司)。、永宝公司、合肥好又多超市公司(简称好又多公司)及其长江路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好又多公司及其长江路店、永宝公司未经大圣公司许可,擅自发行销售侵权音像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大圣公司的著作权。据此判决:好又多公司及其长江路店、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永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好又多店赔偿大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支出72元,好又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和永宝公司共同赔偿大圣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和合理支出11000元。
【案例五】美国华纳兄弟娱乐公司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美国华纳兄弟娱乐公司拥有《火柴男人(MATCHSTICK MEN)》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公司在北京市场上发现“火柴男人”DVD光盘。该光盘标有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的识别码并印刷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字样。: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其拥有著作权的影片《火柴男人》出版、复制、发行权的侵害,向其移交或销毁并不再出版、复制、发行该影片;二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其公开道歉;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共计55万元。
,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国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火柴男人》电影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或移交所有涉案侵权作品;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赔偿美国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
【案例六】澳大利亚JBP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中国凤阳新城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建设报上刊登了“安徽中国凤阳新城总体规划方案征集公告”,对外公开征集中国凤阳新城总体规划设计方案,承诺:中选单位按规划部门及投资商要求修改后,中选单位将获得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的设计资格,但中选方案知识产权归征集方;如果方案未中选,奖励设计单位人民币7万元。澳大利亚JBP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JBP公司)知悉后即作为应征单位进行报名。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福公司)给JBP公司发出正式邀请函,邀请其为《中国凤阳新城》总体规划方案征集设计单位。华福公司于
,华福公司给付JBP公司53000元的设计规划补偿费;未经JBP公司同意,华福公司不得使用其规划设计方案。
【案例七】南京瑞年双科制药有限公司诉合肥双科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解除“去氧氟尿苷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的研制”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2、合肥双科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分三次退还南京瑞年双科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的科研经费2070万元。
【案例八】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诉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新广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简称海尔公司)拥有双桶洗衣机一体化大框实用新型专利权、洗衣机控制盘座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一项洗衣机外观设计专利。海尔公司在阜阳市颖州中路海尔专卖店内,发现了涉嫌侵犯其前述专利权的海歆双筒洗衣机,故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等。
,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新广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海尔公司双桶洗衣机一体化大框实用新型专利、洗衣机控制盘座实用新型专利、洗衣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2、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海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案例九】铜陵法兰德床上用品公司诉铜陵伟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
铜陵法兰德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法兰德公司)与铜陵伟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伟民公司)签订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约定法兰德公司委托伟民公司建设商业网站。
,法兰德公司与伟民公司自愿解除签订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合同书》;法兰德公司已支付的7500元预付款折抵伟民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伟民公司将网站建设相关的密码、电子证书、备案资料、图片文字资料等交付给法兰德公司,不得保留或继续使用;伟民公司与李伟将域名http://www.featherland.com.cn的所有权过户至法兰德公司名下。
【案例十】刘保昌诉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刘保昌拥有“自动换梭织机适用有梭织机用木梭换梭调整方法”发明专利,其必要技术特征为:用三用定规来校正梭库脚的高低位置,即用三用定规检查梭库两脚与梭箱底板的距离。如果距离不对,可略松梭库轴螺母,用扳手口卡住螺母,并以角状杆为支点向上撬动,使轴在托脚长孔内向上移动,或轻击梭库轴,使轴向下移动进行调整。刘保昌认为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简称东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东泰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将东泰公司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前者只有一个技术特征,缺少专利方法中的后两个技术特征;且前者仅有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者具有质的区别。涉案专利是在不增减织机的任何零部件、不改变织机原有装配规格的基础上,用手扶住木梭进行换梭调整的。而东泰公司则是采用三用定规来检查、调整梭库脚与梭箱底板的间距,达到换梭调整的目的。因此,东泰公司所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其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刘保昌认为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不可能采用三用定规进行换梭调整,肯定使用了其专利方法,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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