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浏阳河》词作者徐叔华告三单位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04 18:00:15
4月28日,民歌《浏阳河》词作者徐叔华因著作权纠纷起诉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VCD《中国名歌典》,销毁库存该VCD唱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作品使用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用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徐叔华诉称,歌曲《浏阳河》自1950年创作完成以来,一直传唱不衰,深受音乐界人士和广大民众喜爱。原告对《浏阳河》词享有著作权。
由于歌曲《浏阳河》影响很大,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分别就《浏阳河》创作采访过原告,制作、播放过专题节目,《浏阳河》词作者为原告徐叔华早已为公众所知。但是,第一、二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收入其VCD《中国名歌典》,没有注明词作者并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第三被告违法销售侵权复制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制止和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提起诉讼,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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