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8 12:55:15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行为表现内容等方面均有别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限定为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玩忽职守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本罪表现为私自脱离军事指挥、值班、值勤岗位或者对上述岗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军事指挥、值班、值勤职责。(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指挥、值班、值秘责任的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