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还是共同行贿罪
发布时间:2019-08-21 15:11:15
案情简介:
1994年底,时任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由于在深圳市沙头角镇与沙头角集团公司共同筹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需5万平方米用地,但经正常申报手续批不下来。王某某便经时任沙头角镇镇长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庞某某副局长(另案处理)私交较好的被告人黄某,由其帮忙批地。王某某、张某某、黄某经过商议达成最后协议:由被告人黄某负责把5万平方米的地批下来,王某某则按批地面积每平方米 30元人民币的价格支付好处费,另外黄某可以得到兴维粮油公司(王某某的私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股东之一)5%的干股。被告人黄某再此价格去联系庞某某帮忙批地,并让庞某某提供一个信得过的公司来正式签协议、收取好处费。庞某某同意后,与被告人黄某达成共识,由庞某某负责帮忙批地,并提供深圳银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做150万元好处费的转账公司。最终在庞某某的帮助下市国土避实际批地面积为48289.2平方米,王某某经由银球咨询公司实际支付好处费共 137.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与张某某拿走其中的7.5万元作前期费用后,将余款转至庞某某处,庞某某将其中的3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再将其中的5万元给了张的干股后来由于意见分歧黄某实际并没有获得该股份。在这整个过程中庞某某始终没有露面,王某某也始终不知道黄某与国土局的哪个官员联系,一切事宜都是由黄某与其接触。
分歧意见:
本案是一项较为特殊的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案人员较多,作案手法比较隐蔽,行贿方与受贿方自始至终完全没有接触。在办案过程中,大家对庞某某构成、王某某构成行贿罪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对黄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因为黄某既收了庞某某(受贿方)的钱,又收了王某某(行贿方)的钱,而且又是黄某在居间介绍,,也像是构成了共同行贿罪,更像是构成了介绍贿赂罪,三者好像都对,又好像都不对。究竟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大家各有持己见,据理力争。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在本案中,黄某经过张某某的介绍与王某某认识,并负责王某某与庞某某之间权钱交易的具体操作,使得这一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故应定为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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