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1996.6.17)

发布时间:2019-08-03 08:36:15



【发布文号】法[1996]55号
【发布日期】1996-06-17
【生效日期】1996-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法[1996]55号)

各省、自治区、,:
,,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自行制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下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组建、网络互联,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审批、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
、技术标准、信息格式、网络运行规范、安全标准、软件开发规范等技术文件。


,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网络建设的用户需求报告、网络设计方案、建设进度方案、硬件加密措施、网络产品供应商与集成商等详细资料,以及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等情况。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责任明确的负责计算机工作的管理部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
,未开通专线的单位可暂选用国家公用通信网。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在技术局监督指导下,由联网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规定网络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加强对本单位用户的管理,作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信息服务。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人员有关计算机应用和网络运行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


 第十一条 网络建设单位应当教育和监督上网运行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运行、传播违法、色情等软件。

1 2


,由技术局统一组织开发。。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