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09 22:29:15
,依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权力,,。
一审判工作
、民事、行政第一审、第二审案件;依法核准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确有错误的,;审判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坡的抗诉案件;。。
二司法解释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以解决审判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工作;组织我国与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装备、司法科学技术等工作;;等等。
目前,、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办公室、研究室等业务部门。此外,还设有办公厅、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等职能部门。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组成。。,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立案庭
;审理管辖争议案件;,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指导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核准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决定假释的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回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海商及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涉港、澳、台和海事海商再审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等。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审判监督庭
;、民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复核再审程序中的死刑案件。
执行工作办公室
;;协调解决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裁判中的执行争议。
研究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办公厅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行政事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新闻发布、文秘、保卫、档案图书等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装备、司法科学技术、国有资产;;、装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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