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3 07:52:15


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发文日期:1997-03-01 实施日期:1997-03-01 发文机关:



(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 一、,,。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1000元。。
 二、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后,,决定准予备案的,即发出缴款通知,,,。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备案号。
 三、。
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四、,,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五、,申请人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根据本规定缴纳备案费;逾期未缴的,。
 六、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