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24 12:52:15
如果是一般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受贿行为的话,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那么大家知道、是什么吗?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行为人多次受贿的,或者受贿行为中既包括索取、收受财物,又包毛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将其受贿数额累计计算。
2、如果行为人收受的贿赂中既包括现金,又包括物品的,应将物品依法折 算成人民币后再累计计算,物品价格难以确定或者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该按照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机构进行估价。
如果收受的现金中包括外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受贿数额。
二、、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活动的经济单位,包括工厂、矿山、铁路等。对于"其他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受贿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与他人的主济交往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所有,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从单位内部角度来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萎洁性,其职务行为是不能被收买的。因此,这些行为也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芳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方便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主动向他人索要并收取财物。索取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性地提出贿赂要求,让对方领会其索贿意图后交给其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看,包括已为他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2)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
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款,如所谓的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守处费等。
(3)所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区分本主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收取的回扣、手续费都上交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不构成本罪;只有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构成本罪。
(4)收受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的相关介绍,、,最高可以处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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