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1 04:26:15
发文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威政办发[2002]57号
发布日期:2002-9-29
执行日期:2002-9-29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的重要法律手段。认真执行好专利制度,对实施“科教兴威”战略,增强我市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全市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意识,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重视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将《专利法》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专利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科技、经贸、对外经贸、、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动专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措施,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作用
(一)健全规章 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依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健全规章 制度,使专利工作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抓好生产、科学研究、商品流通等方面的专利保护;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时有效地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产权纠纷。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2]2号),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切实抓好专利工作。
(二)积极利用专利文献,严格科技项目立项时的专利审查。专利管理部门要指导有关单位积极利用专利文献,根据专利动向研究确定开发、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对策,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在组织科研、技术开发、改造、引进和技术进出口立项报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论证,查明相关技术的专利法律状态,获取检索报告,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科研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凡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的,应及时申请国外专利,扩大保护范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指导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三)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管理,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实施。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是专利工作的最终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专利权后要及时组织实施;确实没有能力转化或实施的,,签订有关专利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专利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专利技术合同非法垄断专利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权益。受让专利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专利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专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提供虚假技术。签订专利合同的单位和个人,要到专利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专利管理部门要搞好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专利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专利管理部门要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健全专利安全防范制度,对存放图纸、资料、专利档案、半成品等载体的场所,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完善技防设备,建立科学、严密、全方位的防范体系。因疏于防范而发生专利权泄密、被盗等案件,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专利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教育科技人员在流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 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泄漏单位相关技术秘密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扩大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出入境商品的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在专利信息、开发、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积极了解和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活动,组织有关单位学习借鉴国内外专利管理与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参与国际竞争,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建立进出口商品的专利产权审查备案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确保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三、完善政策,营造有利于专利工作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威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市的法人或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国家有关部门受理后,市政府资助60%的专利申请费和50%的维持费。对我市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资助。二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专利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有国际市场前景的,要视情况补助取得外国相关专利权的申请费和维持费。三是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企业要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四是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对本单位有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专利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等,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科技成果,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转化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采取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实行奖励。以高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政府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百分之六十的股权收益;其后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百分之四十的股权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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