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6 09:57:15
【标题】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1-7-2
【实施日期】2001-7-2
【文号】沪科合(2001)第015号
【题注】关于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企业集团、区县科委、计经委:
国家科技部根据中共中央、、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作了重新修订。现依据该《办法》精神,结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修订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发布实施。并请传达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局务局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以科技进步振兴经济,推动和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步伐,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认字[2000]324号)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归口指导并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各有关委办局派出代表组成的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办理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组织认定、考核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
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度高(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实体。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它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
(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人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九)具有完整的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十)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简表》(其表在有关网上下载);
3、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5、 企业章程;
6、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报市认定办公室。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核及现场考查。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查。
(三)审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批,并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铜牌,在公共媒体上公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复审程序
1、 书面申请报告;
2、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简表》(其表在有关网上下载);
3、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5、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报认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核及复查。认定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供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
(三)审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对复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并在公共媒体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企业名录公告。
第十六条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经认定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和复审资格,取消其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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