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

发布时间:2019-08-13 02:06:15


发文单位: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

文  号:沪人考[2004]30号

发布日期:2004-9-13

执行日期:2004-10-1

各有关单位:

  随着本市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才配置市场化格局全面形成,正确进行职业定位,合理规划职业发展,已成为各级毕业生的迫切要求。

  为满足毕业生就业和规划职业的需要,加强职业咨询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促进上海职业咨询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本市实行职业咨询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将《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网站(http://www.firstjob.com.cn/)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咨询人才队伍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咨询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特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咨询工作及有志于从事职业咨询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职业咨询、职业测评、就业指导、生涯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组织实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制定考试标准、组建考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确定水平标准等工作。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负责实习基地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实践能力的评估工作,负责编写培训纲要、培训教材、组织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采用考试、评估(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了解职业咨询基础知识和实用技术,熟悉职业咨询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从事职业咨询一般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中级:系统掌握职业咨询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职业咨询工作的法规、政策和规范,具备独立开展职业咨询工作和承担职业咨询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高级:掌握国内外职业分类标准体系、岗位设置标准和专业设置规范,熟悉国内外职业发展现状、动态和趋势,有较深厚的职业咨询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策划和指导监督职业咨询专业人员开展专业咨询工作,能灵活运用职业咨询的理论、技术和方法解决处理职业咨询工作的疑难问题。

  第六条 凡热爱职业咨询事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且已受聘担任职业咨询专业技术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满3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满5年;

  (5)受聘担任非职业咨询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满1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满5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满10年;

  (4)取得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证书后,从事职业咨询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参加上海市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和实践能力评估合格的人员,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共同用印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取得《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人员,可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进行登记,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