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9-08-24 12:00:1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以及全省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创新能力
1.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一项根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创新和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进步,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在技术创新工作中要提高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使我省技术创新活动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加速我省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2.各部门、各单位主管科技和技术创新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工作的全过程,创造条件建立知识产权体系,使知识产权既是技术创新的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又是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体系、政策保障体系。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指标作为对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考核、评价的主要条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科技、经济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创新活动中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投入,积极扶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强化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以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在技术创新中努力营造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和法制氛围,有效促进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普法宣传部门、新闻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有关技术创新的培训计划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和有关部门领导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使之在技术创新工作中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使各级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显著提高,进一步激发我省各族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二、大力加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加速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4.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技术创新工作中要加强和落实知识产权工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运行机制,使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确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从组织上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对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要进行专利战略研究,提出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报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对外科技、经济交流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签订合作协议应载明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处理办法,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5.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工作统一组织部署实施,在研究开发、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建立创新机制的重要措施来抓,要根据本行业、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发展动态,加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跟踪,适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方向。
6.我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以及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创新源和辐射源,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到整个研究开发、工程化试验示范、生产经或管理的全过程中。研究开发前,要做好项目的知识产权检索、调查等工作;开发过程中,要做好阶段性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开发完成后,要及时对开发成果进行分类并采取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7.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在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中,根据联合协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应对研究开发成果明晰知识产权的产权关系。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要加大创新力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专利技术成果中试或产业化工作方面的合作,通过消化吸收,提高技术配套和自主开发能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
8.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要结合技术创新,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技术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中,要制定专项知识产权培训计划,注重培养能应用知识产权法律处理在对内对外经济技术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使科技人员自觉维护和做好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避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将工作中掌握的源于本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非法占用、转让和使用。
9.加强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文献利用、开发与管理工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或引进技术、对外开展合作等过程中,必须对知识产权文献进行检索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领域、本专业、本技术的发展状况。做好本单位技术创新有关专利信息的利用、研究和二次开发,以指导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以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等工作。避免低水平研究、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准确掌握引进技术的法律状况,避免引进失效专利,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
10.加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健全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保护水平。高新技术企业要把实施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利、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起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基地,成长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加强对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11.各级政府科技、经济等管理部门,在技术创新中应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要求和管理,积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对科技项目立项时的专利审查论证,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法定机关认可、检索机构提供的专利检索意见或论证报告,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分析,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产出指标及其权益归属;两个或两上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应以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分享原则,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凡承担我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在2年内没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产出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政府财政计划项目的经费资助;因过失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12.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成果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要以能应用和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技术开发成果要侧重以专利申请与授权和经济社会效益为重要评价标准。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之前,必须经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或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的审查,将应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科技管理部门予以组织鉴定和纳入平奖范围。凡经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应申请专利而没有申请或应登记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而没有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科技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组织鉴定和评奖。
13.加强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外延和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互联网域名注册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域名注册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做好域名注册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4.鼓励知识产权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可以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和许可实施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其它生物新品种使用权;驰名商标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等。作价入股、投资的知识产权,合资一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作价额可由出资合作各方以评估值为基础进行协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值。
15.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知识产权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用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科技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项目的,作价所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可以突破35%。经认定的以专利技术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成果的完成人,可享受该项成果所产生的身份权、荣誉权和获得奖励、收益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
专利技术成果在实施转化投产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转化该专利的主要人员,可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效益之日起,连续3-5年从所产生的效益中获得不低于该项专利年净收入5%的奖励。
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专利技术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实施者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专利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专利实施转让,专利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可获得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从事专利技术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17.繁荣我省技术市场的知识产权贸易,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凡属政府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应申请专利或以其他知识产权形式进行保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经认定的专利技术许可贸易收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许可贸易以及在专利许可贸易中发生的与专利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减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办理。
18.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制定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动向,制定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要依法及时受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建立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审查备案制度;对外贸易部门在进出口贸易中,应向海关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及授权许可情况,切实加强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保障
19.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强化职能、转变作风、改进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强化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围绕我省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建设、机构建立、人才培养以及专利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等工作,重点联系做好专利试点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开发中心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企业专利工作的经验,通过试点示范,全面推动全省的知识产权工作。
20.加快中国专利信息工程云南地方专利信息网的建设,充实和完善专利及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全省、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实现和充分发挥专利及知识产权信息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指导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开发中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本企业主导产品和关键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进行技术经济动态跟踪,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21.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建立和发展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引导人员合理流动,创办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各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要深入企事业单位,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提供代理、信息、许可证贸易、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
22.加强知识产以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省知识产权局应强化专利行政执行手段,建立健全专利执法队伍,及时调解、查处、审结有关案件。经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不履行的,应依法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加强和提高全社会的创新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自觉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环境,积极务实地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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