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01:48:15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1-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宝政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申请表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帮助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推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市、县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帮助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高校接受教育。自愿放弃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或因其他原因未进入高校就读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之内。
  第三条 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市高中学校上学,参加普通高考被二批本科及其以上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救助:
  1、享受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阶段性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对其高等教育入学实行一次性救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其中市级救助4000元,县级配套救助1000元)。
  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 已享受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救助政策,其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对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学生或家长持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相关证件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学生毕业学校对本校申请对象,按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符合救助条件,由学生填写《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申请表》(见附件),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学校。学校在上报之前对本校确定的救助对象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
  3、县区汇总上报。县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将高中学校上报的救助材料收齐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市教育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4、市级审批。市教育局对各县(区)上报的救助材料进行汇总后,提交市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救助意见,以正式文件将审批结果下发各县(区)教育局(抄送县区财政局)。
县(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救助对象所在学校;学校再以介绍信形式通知给学生本人或家庭;要确保每位救助学生开学报到前领到救助金。
  5、救助金领取。二本院校录取结束、学生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之后,由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领取救助金存折,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学生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学生身份证、高中毕业证、高考准考证、户口本;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有效证明。
  3、城乡低保户同时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
  第九条 学生或家长在领取救助金存折时必须持以下证件原件:
  1、学生身份证、高考准考证、二批本科及以上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介绍信;
  2、家长领取时还须持家长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救助贫困学生。
  市教育局通过募捐、赞助等形式,每年筹集不少于50万元资金用于贫困学生救助。
  各县(区)亦应设立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至少保证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本县(区)救助对象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 贫困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 县(区)财政局根据市上审批结果,通过代理银行,一次性将救助资金全额拨入每个学生个人存折,并建立相关档案。br>  第十三条 当年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县(区)财政直接清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克扣和截留贫困学生救助资金。
,保证资金安全和健康运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上成立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审计、监察、工会、文明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 职责和分工:
  1、市教育局指导县(区)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做好上下之间的联络协调。
  2、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管理和拨付入学救助资金,并建立健全入学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配套措施和办法。
  3、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部门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参与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在贫困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1、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滥发救助金的;
  2、克扣、挪用、贪污专项救助资金的;
  3、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救助资金的。
  第十八条 每年救助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要安排对县(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通报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发挥救助政策的最大效益,每位救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政策。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不予救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