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9 08:49:15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湘知发[2006]33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的目标,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
  现将《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首批培育企业以湖南省十大标志性工程骨干企业为主,无骨干企业的市州可选报一家),于11月10日前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局综合管理处。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为切实抓好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为目的,以普及知识、完善制度、培养人才、制定战略、营造环境、搞好服务等为主要手段,全面提升我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的新型工业化进程。
  培育目标和内容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在我省支柱行业和骨干企业中培育100家左右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过4年的培育,企业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健全。通过培育,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不低于企业研发费用的10%;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制度、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等,企业要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来管理和经营,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要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企业要将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的晋升等与知识产权挂起钩来,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获取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二)技术创新活力足,知识产权产出能力强。企业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逐步掌握和拥有本行业核心技术。通过培育,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增长率要在5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40%;企业要拥有1至2件国内知名品牌或湖南省著名商标,拥有l至2个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居全国本行业前列。
  (三)知识产权保护有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较强。通过培育,企业要建立主导产品的专利综合数据库;企业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及诉讼、对外合作和营销中,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利用,为企业的运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监控体系,构建主导(或出口)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运用国际规则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国内外专利布局,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专利技术实施情况好,知识产权产业化程度高。企业要积极探索提高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进专利技术及知识产权的实施与产业化,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通过培育,企业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要达到90%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要超过产值的50%;企业要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搞好新产品开发的积极性。
  (五)宣传培训工作深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齐备。企业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既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又要加强对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普及,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企业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送学培训、工资待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要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对待;要结合自身的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能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能独立完成涉及主导产品查新及侵权判定检索,能参与企业对外合资合作或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谈判,能协助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法律诉讼案件的复合型人才。
  政策措施

第四条 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给予下列政策优惠和扶持:
  (一)对培育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优先推荐参加“湖南省专利实施奖”、“中国专利奖”、“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选。
  (二)对培育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省、市知识产权局将为其孵化提供有利条件,并将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帮助培育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我省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其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三)政府有关部门将积极推动培育企业的主导产品和优势技术进入政府采购目录、进入国家技术标准。
  (四)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给予重点保护,培育企业被侵权时,将实行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企业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关部门将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其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五)省、市知识产权局将为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提供服务,每年组织专业人员下企业举办一次知识产权培训班,并为企业领导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出省、出国学习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六)省知识产权局将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软课题、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七)根据企业需要,省、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将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审查员和有关专家赴培育企业开展对接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帮助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企业及产品的专利战略。
  (八)省、市财政将为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制度建设、专利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工作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培育企业以我省“十大标志性工程”骨干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提升竞争能力的需求强烈,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二)企业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知识产权工作的规章制度,3―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项工作经费;
  (三)企业有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近年的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
  (四)企业的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在全国本行业有重要地位、对湖南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少数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六条 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和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导产品及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等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先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初审,市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培育企业由市州知识产权局遴选、推荐,省知识产权局考察、审定,并负责培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州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培育工作,具体负责培育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确保培育工程的顺利开展。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培育工作以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采取滚动培育的模式进行。2006年起,每年启动一批,每批培育期限为4年。

第九条 省政府设置培育工程专项工作经费,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经费下拨计划,并负责对政府投入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市州应对培育企业给予政策和经费的配套支持。
  考核和验收

第十条 培育届满,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市州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验收合格的,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成效突出的,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附 则

第十一条 培育期间,培育企业挪用专项工作经费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育企业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为指导试点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参考。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总则、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的考核、附则。
  (一)总则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专利工作的目的与任务;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专利制度的运用;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
  (三)专利工作的考核
  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制定与实施。
  (四)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实施日期。
  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八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 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 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 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应对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专利工作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五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运用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 专利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要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 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专利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