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9 09:24:15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5 生效日期: 2006-06-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福州软件园产业发展,盘整福州软件园有限资源,建立一个以软件技术为核心的专业化高新技术园区,完善和规范福州软件园内非软件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由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福州软件园下列企业、单位:
(一)非软件生产且不属于为软件企业配套服务的;
(二)擅自改变产业研发楼用途的;
(三)购地购房未按规定时间建设和入驻的;
(四)终止经营活动的。
第四条 福州软件园的楼宇使用状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盘整。
定期盘整,每年3月份进行,主要针对低效益和缺乏竞争力的企业。
不定期盘整,主要针对企业某段时期某种用房情况进行督查,以及临时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清理。
第五条 办理退出程序:
(一)调查核实不按合同规定用房、用地的企业。
(二)发出“整改通知书”,说明整改内容,要求企业限期(五个工作日)提交整改方案与措施。
(三)研究企业整改方案与措施。对提交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新提交。
(四)对不提交整改方案和措施的、或者提交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按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限期退出用房、用地。
第六条 列入清退对象的企业在福州软件园内的不动产处置办法:
(一)租赁用房的,由福州软件园管委会收回产业用房。
(二)未按规定时间建设或入驻的非软件企业用地、用房由福州软件园管委会按规定收回,统一建设招商。
对不愿意退出的非软件企业,在研发楼售价、租金上取消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待遇,按商业用房标准,提高租金或补交房款差价。
第七条 除按合同约定可以无偿收回的房屋、土地外,凡涉及福州软件园收回的房屋、土地价格,按企业向福州软件园受让或购买的价格收回,企业后续投入部分按不动产处置时的评估价收回。
第八条 市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在办理福州软件园企业相关手续时,加强对受让土地、自建房产的功能和使用用途审核。
第九条 列入清退对象的企业购买产业楼或受让土地自建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福州软件园管委会将“整改通知书”或“解除合同通知书”抄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协助福州软件园管委会严格把关福州软件园内企业产权证的办理。
第十条 工商部门严格审查注册在福州软件园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业或超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企业,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助福州软件园管委会督促企业履行退出义务。
第十一条 凡涉及福州软件园收回的房屋、土地等权属转移,财政、土地、房产、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福州软件园产业发展,盘整福州软件园有限资源,建立一个以软件技术为核心的专业化高新技术园区,完善和规范福州软件园内非软件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由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福州软件园下列企业、单位:
(一)非软件生产且不属于为软件企业配套服务的;
(二)擅自改变产业研发楼用途的;
(三)购地购房未按规定时间建设和入驻的;
(四)终止经营活动的。
第四条 福州软件园的楼宇使用状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盘整。
定期盘整,每年3月份进行,主要针对低效益和缺乏竞争力的企业。
不定期盘整,主要针对企业某段时期某种用房情况进行督查,以及临时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清理。
第五条 办理退出程序:
(一)调查核实不按合同规定用房、用地的企业。
(二)发出“整改通知书”,说明整改内容,要求企业限期(五个工作日)提交整改方案与措施。
(三)研究企业整改方案与措施。对提交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新提交。
(四)对不提交整改方案和措施的、或者提交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按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限期退出用房、用地。
第六条 列入清退对象的企业在福州软件园内的不动产处置办法:
(一)租赁用房的,由福州软件园管委会收回产业用房。
(二)未按规定时间建设或入驻的非软件企业用地、用房由福州软件园管委会按规定收回,统一建设招商。
对不愿意退出的非软件企业,在研发楼售价、租金上取消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待遇,按商业用房标准,提高租金或补交房款差价。
第七条 除按合同约定可以无偿收回的房屋、土地外,凡涉及福州软件园收回的房屋、土地价格,按企业向福州软件园受让或购买的价格收回,企业后续投入部分按不动产处置时的评估价收回。
第八条 市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在办理福州软件园企业相关手续时,加强对受让土地、自建房产的功能和使用用途审核。
第九条 列入清退对象的企业购买产业楼或受让土地自建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福州软件园管委会将“整改通知书”或“解除合同通知书”抄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协助福州软件园管委会严格把关福州软件园内企业产权证的办理。
第十条 工商部门严格审查注册在福州软件园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业或超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企业,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助福州软件园管委会督促企业履行退出义务。
第十一条 凡涉及福州软件园收回的房屋、土地等权属转移,财政、土地、房产、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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