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5 05:21:15
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 2005-09-05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各类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人才交流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三、举办人才交流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举办。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主办单位(机构)和协办单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持有《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具有与拟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服务设施、服务人员及参会招聘单位。
(三)具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
(四)符合举办者所持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业务项目。
四、人才交流会的审批机关
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相关信息。
五、申办人才交流会的程序:
(一)主办单位须提前30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
2、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实施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3、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三份)。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举办的,下达《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同意举办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三)举办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广告文稿,须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时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六、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须对招聘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会招聘。人才交流会主办者要主动接受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规行为的,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决定,由举办者在原刊播人才交流会广告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公告,有关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地点时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八、举办者应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九、违反本办法的,按《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各类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人才交流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三、举办人才交流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举办。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主办单位(机构)和协办单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持有《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具有与拟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服务设施、服务人员及参会招聘单位。
(三)具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
(四)符合举办者所持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业务项目。
四、人才交流会的审批机关
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相关信息。
五、申办人才交流会的程序:
(一)主办单位须提前30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
2、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实施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3、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三份)。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举办的,下达《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同意举办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三)举办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广告文稿,须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时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六、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须对招聘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会招聘。人才交流会主办者要主动接受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规行为的,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决定,由举办者在原刊播人才交流会广告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公告,有关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地点时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八、举办者应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九、违反本办法的,按《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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