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地名命名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9 01:31:15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地名命名工作规范》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区地名命名工作规范》的通知
池政办〔2005〕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区地名命名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池州市城区地名命名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地名管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命名范围
池州市城区地名命名工作规范,适用于市主城区新建路街巷、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命名。
二、命名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展示特色”的原则,集思广益,择优命名。所命名的地名力求好说易找、方便记忆,既体现池州山水特色、人文历史文化底蕴,又具有时代特色。
三、命名规范
(一)路街巷通名
道路通名整体上追求层次化、规范化、序列化,将市主城区的主、次干道通名分为“大道、路”,主、次干道之间的商业、生活道路称为“街、巷”。
1、大道。道路红线宽度达60米以上(含60米),且道路起始于城市重点地段的。
2、路。道路红线宽度在12米以上60米以下的。
3、街。道路红线宽度12米以下,且一般不通行车辆的。
4、巷。道路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下的。
新建路街的专名,南北方向以我市境内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东西方向以体现我市历史文化的人文名称命名。
(二)居民住宅区通名
市主城区内新建居民区原则上不以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命名,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小区。相对集中、独立的住宅区,且占地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
2、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30%以上。
3、园、苑。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
4、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低层住宅楼为主,绿化率大于40%的。
5、山庄。依山而建的房屋,一般应位于市郊,市区内严格控制。
(三)大型建筑物通名
市主城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应当具有一定的体量和高度。
1、大厦。楼层超过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
2、商场(中心、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是商业、娱乐、体育等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或“城”作通名,具体命名应以“商业”、“购物”、“娱乐”、“体育”等作限定词。
(四)公共设施通名
公共设施特指公园、广场、桥梁等公用设施,使用通名在符合指位的前提下尽量赋予文化内涵。
四、命名程序
市主城区新建路街巷、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向市地名办公室申报;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将拟用名称含意在新闻媒体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然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
五、标志设置
新建路街巷、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范命名设置国家标准的路街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组织工程验收的部门应将标准的地名标志设置作为一项验收内容。未按要求设置地名标志而通过验收的,地名标志由验收单位负责设置。
各县城地名命名可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